法院判决认定园方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承担责任
五岁幼童在幼儿园吃中午饭后和另外两个小朋友到教室外的凳子上玩,摔成十级伤残,老师没看到事发过程,事后调查也查不清伤害到底是怎么造成的,这种情况下应由谁担责?
日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这样的案件,判决幼儿园承担责任。案件也引发了各界对校园伤害纠纷适用哪种归责原则的争议以及学校如何化解管理风险的思考。
5岁小童幼儿园摔伤,原因扑朔迷离
点点、小蓝、小杨均是兴宁某幼儿园日托制学生。2011年10月18日午餐时,两位值班的老师一位在教室里看管学生用餐,另一位则在教室门口看管吃完饭的学生休息或自由活动。三个小朋友吃完饭后在校内保卫室旁的一张长板凳旁玩耍。玩耍中,点点突然摔倒在地,值班老师经学生报告后将点点扶起,接着打电话通知家长和向园长汇报,并送点点去医院治疗。
对于点点在幼儿园摔伤的事实,点点、小蓝、小杨三方家长及幼儿园并没有异议,但点点是怎么受伤的,各方当事人说法不一,都不愿意承担责任。
幼儿园认为,点点是自己玩耍时不慎从长凳上摔下来的,事发后幼儿园也及时将点点送医治疗,已经尽到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小蓝、小杨的家长则认为,事实是点点吃过饭后过来要求小蓝、小杨把凳子抬起来玩耍,但小蓝、小杨不肯就走开了,之后点点自己摔倒了,并且孩子交给幼儿园,监护职责已经转移,“难道要我们天天守在幼儿园看着孩子上课”。
点点的家长则认为,在点点住院手术期间,小杨的母亲和小蓝的奶奶前来探望,对点点的伤害表示了慰问,可以佐证点点所受伤害与小蓝和小杨有直接关系。
公平责任?过错责任?
一审诉讼中,原审法院制作了调查笔录。两位值班老师称:“当时,小蓝、小杨、点点三人吃完饭后,在外面的凳子旁玩,我们一个老师看管那么多学生也不可能每个学生都留意到。具体摔倒的过程是瞬间发生的。”
一审法院依据过错原则判定幼儿园承担责任,依据公平责任判定三位学生均承担责任。一审认为,本案中幼儿园平时安排学生、吃完午餐后,到教室外短时间休息或自由活动再进行午睡的制度,有益于学生身体健康,且整个过程安排两位值日老师看护,其做法并无不妥,但事发当日值日老师没有预见到点点与小蓝、小杨在长凳旁玩耍有被致伤的可能性而未及时予以制止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而鉴于点点的损伤是点点、小蓝、小杨在长凳旁玩耍时瞬间发生的,具体的损伤过程及过错大小各执一词,根据案件实际,依据公平原则,确定由点点、小蓝、小杨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即小蓝、小杨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其余25%由点点自行承担。
小蓝、小杨的家长不服提起上诉,坚持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梅州中院二审后认为,幼儿园在接收点点入园后,即应对包括点点在内的儿童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保障其人身安全。当点点在长板凳上玩耍时,值班老师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点点身体受到伤害具有过错,应对点点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点点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玩耍时不慎摔伤,其法定监护人亦应对其损伤承担一定的责任。鉴于点点的法定监护人对原审确定点点自行承担25%的损失未提出上诉,予以确认。
据此,梅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点点的父母自行承担25%的责任,其余75%的责任应由幼儿园承担,另两名幼儿不承担责任。
法官连线:本案有无真相?
“本案的三位小朋友均未满十周岁,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后,对事故的前因后果基本无法准确描述,不应该让他们或者已经没有实际管控他们的家长来证明学校有过错。”此案的承办法官李新红评析说,法律对此类事故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如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在此案中,幼儿园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对点点的人身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就推定幼儿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在法庭调查中,各方对值班老师对事情发生之时的陈述均无异议,对于点点究竟是自己摔伤的,还是与小蓝、小杨玩耍时摔伤的,无法准确判断。因此,根据目前证据无法证实点点摔伤与小蓝、小杨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小蓝、小杨不承担赔偿责任。”李新红说。
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满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天性好奇好动,但心智却远未成熟,对事物认识有限,缺乏自我保护的知识和能力,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参加各类活动时难免受损害或致他人受损害,即使学校和老师尽了最大的注意义务,也很难保证无校园事故发生。从各地的审判实践中,一旦孩子出现意外,学校多多少少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好像成了“冤大头”,这难免挫伤学校尤其是一线老师的积极性,导致其在教育管理尤其是组织各项活动中畏首畏尾,甚至放弃组织外出活动,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因此,李新红建议学校可以通过以下措施防范和分散风险:
幼儿园尽量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过视频监控,可以及时发现、制止事故苗头,同时也有利于学校举证证明已经尽到了相当的注意并且实施了合理的行为,以达到免责的目的,也不失为学校和学生家长都放心的措施;
推行学校责任险,分散风险,缓解学校的压力,也有利于发生损害后学生及时得到赔偿。校方责任险,是由学校作为投保人,因校方过失导致学生伤亡的事故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学校也是受益方,是一种责任保险;
设立校园伤害赔偿准备金。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统筹学校通过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形式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以备不时之需,减轻学校压力;
对于家长,法官也建议应正确看待校园伤害事件,不要认为把孩子交给学校就等于可以放任不管。此外可以替孩子购买学生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与学校责任险构成双重保护。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保管好相关证据材料,利于以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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