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的补充通知各有关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了鼓励援藏援疆干部在藏在疆安心工作,进一步解决援藏援疆干部的实际困难,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新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援藏援疆干部在藏在疆工作期间的有关待遇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援藏援疆干部(教师除外)的休假和探亲合并为每年一次,时间为春节前后。援疆干部中的教师休假和探亲合并为每年两次,时间为暑假和寒假。援藏干部休假和探亲的往返交通费用按国家和西藏的有关规定,由援藏所在单位报销一次,由干部派出单位报销两次。援疆干部体假和探亲的往返交通费用均由干部派出单位承担。
二、援藏援疆干部在西藏和新疆的医疗费用,由西藏和新疆所在单位报销。在内地的医疗费用处理办法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前的医疗费用,由干部派出单位全额报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后,按政策规定应由个人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干部派出单位解决,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期结算。因病不能坚持在藏在疆工作、经组织批准结束援藏援疆任务回湘进行治疗的,其在藏在疆工作期间因当地环境因素所患病种的有关医疗费用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三、援藏援疆干部在藏在疆工作三年(含不满三年)的,其配偶可赴藏赴疆探亲一次。1999年1月以后探亲的,其旅差费报销标准按6000元掌握。配偶探亲旅差费由配偶所在单位报销;如配偶没有正式工作,其探亲旅差费由援藏援疆干部派出单位报销。
四、援藏援疆干部派出单位要按政策相应为其套改工资,并及时将套改后的工资证明材料函寄援藏援疆工作单位。
五、援藏援疆干部的职称申报计划单列,由有关主管部门专项下达;免除外语考试。有关条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放宽。
六、援藏援疆干部派出单位和干部配偶以及子女所在单位不得将援藏援疆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列为分流、下岗人员,不得对其工作进行逆向调整。机构改革中,援藏援疆干部派出单位机构未作调整的,仍保留其进藏进疆前工作职位、职务;机构发生变化的,各有关单位要为援藏援疆干部按进藏进疆前工作职位、职务对应安排同类职位和同级职务。
七、援藏援疆干部存在的其他困难,如住房安排、配偶工作以及子女就业、入托、入学等,各有关单位要尽可能地关心、照顾,按照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原则,妥善予以解决。
八、援藏援疆干部按政策规定享有的各项待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及时落实到位,不得拖延。
九、以前有关文件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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