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0号)的规定,所有事业单位不分隶属关系,不分经费来源,不分职工身份,均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将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本单位支出预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失业保险费。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落实好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事业单位也应按有关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单位收支预算。
四、为全面掌握本地区事业单位的数量、职工人数、工资总额、隶属关系、经费来源和参保等情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10月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进行一次普查,并如实填写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调整表(附后),于10月20日前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也可写成书面材料同时上报。
附件一: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调查表(略)
附件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8月4日劳社部发[20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去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积极推动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目前事业单位参保人数已达到1500多万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两个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精神,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现就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今年三季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尚未参保的单位,要搞好相关法规政策宣传,加强指导和帮助,促其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办理参保手续;对已参保的单位,要检查其履行缴费义务的情况,以及这些单位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按照“两个条例”规定加以落实。已由税务机关征缴失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税务机关密切协作配合,及时沟通有关信息,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共同依法做好征收工作。
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事业单位实行收支统一核算与管理。因此,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所有收入(含财政补助收入)和支出(含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统一编制收支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单位的收支预算。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在本单位的支出预算中列支,列入“社会保障费”支出科目。今年未编制失业保险费支出预算的事业单位,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弥补,不能因此影响参保和缴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指导,通力合作,促使“两个条例”落实。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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