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成建制划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成建制划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人事局、编办、财政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社会保障、药品监督管理和外国政府贷款工作职能及有关机构与人员编制的通知》(湘编[1999]1号)以及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能调整和人员编制划转的通知》(湘编办函[2000]20号)精神,自2000年5月22日起,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正式由省人事厅划归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现就划转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成建制划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管理后,机构名称不变;编制及实有人数一律以符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冻结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停止调入(录用)人员的紧急通知》(湘办发电[1998]23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贯彻湘办发电[1998]23号明传电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明电[1998]4号)精神为准维持不变;工作职能范围不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不变,即单独设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不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以及其它社会保险基金混合使用。
二、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历年结余的办公经费(含管理费和退管费)和由其出资购买、列入该局固定资产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全部移交并由该局使用。
三、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公务员标准执行。其办公经费等由该局编制预算,劳动保障厅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核安排。
四、市(州)、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划转问题,原则上可参照省里的作法子以实施;目前确不具备划转条件的,也要在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中一并进行,但在划转前,其业务工作继续接受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的监管和指导。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现有的职能范围,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维护我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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