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单位离休人员比照湘人发[1999]143号文件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单位离休人员比照湘人发[1999]143号文件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州劳动(劳动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与机关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平衡工作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湘办发[1997]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19号)规定,企业单位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比照国家机关同类人员调整办法执行。鉴于机关单位离休人员已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的通知》(湘人发[1999]143号)规定,于1999年10月1日起增加了离休费,企业单位离休人员也应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从1999年10月1日起,按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
二、审批程序
(一)此次企业单位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各企业必须填报“企业离休人员比照湘人发[1999]143号文件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批表”、“企业离休人员比照湘人发[1999]143号文件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花名册”和“1999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审批汇总表”(地方统筹企业和原行业统筹企业须将此前分别按国办发[1999]78号文件和湘劳社[1999]260号文件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总额,连同此次调资情况一并汇总上报)。表格式样附后,请各地各单位按照统一的式样自行印制。
(二)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其中,参加省直统筹的企业由省社保局审核后,直接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保处审批。其它企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和审批。审批工作结束后,各市、州要及时将本地区的“审批汇总表”及有关情况分别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保处和社保局。
三、审批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每个离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新增基本养老金的及时兑现。对部分尚未完成基本养老金平衡调整审批工作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可将此次调整审批工作与平衡调整工作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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