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处),岳阳市、张家界市社会保险局(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以下简称国发[2000]42号文件)关于“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完善和规范”的要求,针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湘政发[1996]3号,以下简称湘政发[1996]3号文件)过程中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中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应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发放。根据《湖南省财政统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0]12号)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发放”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应继续按照湘政发[1996]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金既可由社保机构直接发放,也可由社保机构委托各单位代为发放。
二、关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发[2000]42号文件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的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三、关于参保个人最低缴费年限问题。参照国发[2000]42号文件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7]43号,以下简称湘政发[1997]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个人的最低缴费年限由原来的10年调整为15年(其中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退休前仍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国家固定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如果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不另发基本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年限,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计划内临时工(指具有人事档案、在单位编制之内、工资标准及工资晋升按机关事业单位固定人员一视同仁并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计划和认定工资的人员)、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人员及挂靠机关事业单位(含挂靠各级人才流动机构)人员,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最低年龄仍按湘政发[1996]3号文件不变,但最低缴费年限亦由10年调整为15年,最低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其支付亦按上款办法办理。
四、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工作人员个人帐户记帐比例及人员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
个人帐户记帐比例参照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有关个人帐户基金转移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的规定执行。即“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
五、关于挂靠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挂靠人员参保原则按湘政发[1996]3号文件规定办理,即: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人事、工资关系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并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人员,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但挂靠前原已执行企业工资制度的原则上不能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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