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管单位征缴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在湘、省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省直管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根据《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2号)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4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从2001年5月1日起,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由行政单位转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省直管单位)及其职工的失业保险,由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经办。
上述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向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及经费来源省直管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省直管单位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省直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省直管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所需经费从现行经费渠道列支。
三、失业保险费的申报省直管单位要将本单位上年度的劳动工资报表(汇总表)和本单位职工工资档案资料于7月31日前(以后年度于3月31日前),送交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确定其月缴费基数和月缴费额,发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失业保险缴费实行按月申报制度。缴费单位应在每月前10日内到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当月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含个人缴纳部分,下同)。缴费单位当月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与上月应缴数额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采用电话方式申报。经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缴费单位也可实行季度、半年申报制度。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缴费单位申报情况时,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重新进行申报,但重新申报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四、失业保险费的缴纳从2001年8月1日起,省直管单位必须在每月的15日前将当月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存入其开户银行,由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以特定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进行托收。对个别特殊情况,缴费可采取缴费单位与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方式进行。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实行季度、半年申报制度的缴费单位,应按规定与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定期结算。
缴费时间一律从2001年5月1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因特殊原因暂不能缴费的,经缴费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最长不能超过90天。
五、失业保险待遇凡具备《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体管理办法和待遇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的规定执行。
其他未及事项,按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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