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险有了统一办法
昨日,省人社厅对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险作了安排,今后,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下的,可在本人所在单位或户籍地按现行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据介绍,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越一定的辖区范围,异地居住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人口,其中不包括学习、旅游、就医或因公从事其他活动者。曾有统计,我省流动人口约有600万人,其中流入人口420万。目前,流动人口对自身权益、公共服务保障等方面有着不少期待。
为了维护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我省明确并统一了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今后,流动人口可在哪里参加社会保险,将结合在居住地居住时间是30天以内或超过30天等因素来确定。
其中,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30日及以上的,将按下列办法参加社会保险:流动人口系单位职工的,随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流动人口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在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流动人口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根据本人自愿,可在居住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在居住地或者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流动人口不属于从业的(包括学生和流动人口的子女等),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向社区或学校提出申请,由社区或学校统一到居住地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城镇居民财政补助。此外,流动人口因工作关系、劳动关系等发生变化及其他原因流动的,其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衔接,仍按现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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