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监狱劳教系统职工的养老保险将直接纳入省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监狱劳教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省监狱管理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省监狱劳教系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监狱劳教系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由省监狱管理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参照省农垦的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脸省级统筹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二、监狱劳教系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按企业和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支付项目和标准确定的各年实际发生数,由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进行补助,实行4年到位。其中,2003年补助缺口的25%2004年补助缺口的50%;2005年补助缺口的75%;2006年起缺口全部由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
三、省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和职工,应依照国家和省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1%,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养老保险费用,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支付项目和标准。企业现超过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支付项目和标准的费用,不得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补助的范围,由监狱劳教系统企业自行负担。具体支付项目和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后确定。四、省监狱管理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照省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业务帐、表、卡、册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及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数据库;按时向省劳动保障部门报送财务和统计报表;其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和业务,应接受省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省监狱劳教系统参保职工在省内或跨省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按原省劳动厅苏劳险7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五、今后如遇国家对监狱劳教系统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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