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布关于关于由税务部门代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分行关于关于由税务部门代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支行、社会保险局(处)、就业服务管理局:
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两保”工作的紧急通知》(成委发[1998]31号)决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简称“两金”,下同)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根据四川省劳动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印发的《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代征暂行办法》(川劳发[1998]12号)及其有关规定,现对我市税务部门代征“两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金”从1998年9月1日起,由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分别按照其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进行代征。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和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伙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等,但不包括原经国务院批准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下同)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均属于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范围,有纳税关系的应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部门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没有纳税关系的应直接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各类企业(包括原经国务院批准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及其职工、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属于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范围,有纳税关系的应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部门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没有纳税关系的(包括本通知第三条第5项情形的企业)应直接向就业服务机构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税务部门按以下分工代征基本养老保险费:
1、地处五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且纳税关系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的企业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国税局或省地税局直属分局按照成都市社会保险局提供的分户征收计划征收,并将征收到的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划入到城市社会保险局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2、地处五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且纳税关系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的企业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按照成都市社会保险局提供的分户征收计划征收,并将征收到的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划入到成都市社会保险局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3、地处五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且纳税关系在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的企业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区国税局或区地税局按照成都市社会保险局提供的分户征收计划征收,并将征收到的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划入到成都市社会保险局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4、地处五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的企业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按照区(市)县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分户征收计划征收,并将征收到的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直接划入到成都市社会保险局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5、区(市)县属及其以下的企业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按照区(市)县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分户征收计划征收,并将征收到的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直接划入到区(市)县社会保险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三、税务部门按以下分工代征失业保险费:
1、地处五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且纳税关系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的企业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按规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按照成都市就业局提供的征收计划征收。
2、地处五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且纳税关系在区国税局或区地税局的企业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按规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区国税局或区地税局按照区就业局提供的征收计划征收。3、地处五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的企业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按规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按照该区(市)县就业局提供的征收计划征收。
4、地处五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且纳税关系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的省属企业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按规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省国税局或省地税局直属分局根据省就业局提供的征收计划征收。
5、纳税关系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的企业(省属企业除外),其按规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成都市就业局直接征收。
四、税务部门根据缴费对象的实际情况,分别采用下列方式之一代征“两金”:
1、通过银行托收。托收时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简称《托收凭证》,下同),并按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对已经托收到的“两金”,税务部门向缴费对象开具《成都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简称《专用收据》,下同)。
2、在“税款预储帐户”上直接划转。缴费对象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在银行设立“税款预储帐户”的,应将“两金”缴纳数额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存入该帐户,税务部门在该帐户中划转。
3、收取支票或现金。对于社会保险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已向税务部门提供了征收计划的缴费对象,税务部门可以采取此种方式对其征收“两金”。税务部门收取支票或现金以后,向缴费对象开具《专用收据》。
五、对于代征的“两金”,税务部门要在银行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简称“养老基金过渡户”,下同)和“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简称“失业基金过渡户”,下同),用以分别及时核算代征“两金”的收入和划转。
六、银行收到税务部门发出的《托收凭证》,应及时按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制发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办法》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会计核算手续》办理。对“养老基金过渡户”上的养老保险基金,银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567号文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对“失业基金过渡户”上的失业保险基金,银行应按现行规定计息。
七、税务部门代征“两金”按以下步骤进行:
1、提出征收计划。社会保险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分别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按缴费对象分户计算编制出“两金”的年度征收计划,并书面通知缴费对象和税务部门。社会保险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缴费对象缴纳数额的多少等情况,可将年度征收计划分别按月或按季分解,作为提交给税务部门按月或按季实施的征收计划,该计划要在征收期前5天送达税务部门。
2、征收。税务部门收到社会保险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送达的“两金”按月或按季征收计划,于征收当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分别按本通知第四条的征收方式,向缴费对象进行征收。对征收到的“两金”,应及时足额分别转入税务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养老基金过渡户”和“失业基金过渡户”;对未征收到的“两金”,税务部门要按计划继续征收,3个月后仍未征收到的,将未征收到的计划退交给社会保险机构或就业服务机构,由两机构分别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3、划转。税务部门将当月征收到的“两金”(含利息),在当月20日至23日从过渡户上全额划转到社会保险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就业服务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同时由社会保险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到税务部门取回《托收凭证》第四联《收帐通知)、《专用收据》第三联(收款单位记帐凭证)。
4、记帐。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税务部门转入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资金、《托收凭证》和《专用收据》,登记用人单位缴费台帐和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税务部门转入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的资金、《托收凭证》和《专用收据》,对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基金登记台帐和进行记录。
5、核对。社会保险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按月或按季分别与税务部门核对“两金”收缴情况。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对缴纳“两金”的数额以及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分别由社会保险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复核并解释,复核和解释的情况应向税务部门通报。
6、划入财政专户。社会保险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次月10日以前,分别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的基金,全额划入到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八、1998年8月31日前,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应缴纳的“两金”,仍由社会保险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征收。
用人单位在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市政府第67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征收,由此发生重复征收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退还重复征收的金额。
九、社会保险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和税务部门要抓紧做好税务部门代征“两金”的衔接工作。
1、将已经纳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范围的单位,与在税务部门登记的纳税单位进行对接。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纳税单位不一致的,要在保证“两金”征收的前提下,分别情况,妥善处理。
2、对已有纳税关系且属于成都市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但尚未参加成都市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向其发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通知书,通知书发出30日后未办理的,社会保险机构暂以每一单位每月缴纳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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