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最高可补20万元
山东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最高可补20万元3月21日讯 昨天,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今年全省实施居民大病保险,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3月20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了解到。
昨天,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今年全省实施居民大病保险,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3月20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今年9月1日,我市将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里农村参保人将按照新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保缴费,明年1月1日起享受新政待遇。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规定,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正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据介绍,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具体范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2014年,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按合并后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目录执行。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参照我省上一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2014年,起付标准为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的数额分段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不低于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不低于60%的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另外,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居民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民政、卫生和计生部门对救助对象再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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