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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车与挂车相互碰撞是否属商业车损险保险事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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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牵引车与挂车相互碰撞是否属商业车损险保险事故范围。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中观察不慎,对该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双方发生争议,恒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将主车与挂车分开出具保单,那么针对被保险主车,挂车为其外界物体;针对被保险挂车,则主车是其外界物体。因此,主、挂车相互碰撞应当归属于车辆损失险中的碰撞情形,属于保险事故范围,应由保险公司对互撞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牵引车与挂车相互碰撞是否属商业车损险保险事故范围。
2011年2月14日,恒运公司驾驶员张某驾驶重型半挂车在公路行驶时,因避让路上情况,撞上路边警示桩,驶向沟底,发生主、挂车互相撞击交通事故,造成主车车辆及其他财物损失。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中观察不慎,对该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该主、挂车分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车损险等,恒运公司提出索赔后,保险公司以主、挂车互撞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为由拒赔。双方发生争议,恒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原告主、挂车分开承保,分别出具保单,足见其是将主车与挂车视为不同主体看待的。针对主车而言,挂车应视为其“外界物体”。根据双方在《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对“碰撞是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按规定载运货物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之定义,结合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应确定该事故系保险事故,被告应当依照承保险种承担赔偿责任。
半挂车的主车与挂车虽然通常是连接在一起使用,但它们各自独立存在,各有各的车辆号牌,且投保时也是作为独立的保险标的分别进行投保,存在着不同的保险利益,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保险合同客体,因此二者在法律地位上属于两辆不同的机动车。从《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关于“碰撞”的释义来看,“外界物体”是相对于被保险机动车而言的。保险公司将主车与挂车分开出具保单,那么针对被保险主车,挂车为其外界物体;针对被保险挂车,则主车是其外界物体。因此,主、挂车相互碰撞应当归属于车辆损失险中的碰撞情形,属于保险事故范围,应由保险公司对互撞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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