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最高限额30万

近日,我省印发了《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与2014年相比,起付标准提高了2000元,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了10万元,今年德州市将执行新的大病保险政策。
1月9日讯近日,我省印发了《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与2014年相比,起付标准提高了2000元,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了10万元,今年德州市将执行新的大病保险政策。 《实施方案》规定,居民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覆盖全体城乡居民,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未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2014年是我省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第一年,考虑到原新农合实行的20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政策过渡,采取了按病种费用补偿与按额度补偿相结合的办法,对20类病种医疗费用单独给予补偿,对其他疾病患者按额度给予补偿。从长远来看,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更加公平合理。
因此,从2015年起,我省居民大病保险取消按病种补偿政策,原规定的20类重大疾病不再单独给予补偿,全部按医疗费用额度给予补偿。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我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状况,《实施方案》规定,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与2014年相比,起付标准提高了2000元,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了10万元,补偿比例增加20万元以上一档并提高5个百分点,体现政策进一步向重大疾病患者倾斜。
为方便参保居民结算报销,《实施方案》规定,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和协议统一结算。参保居民在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即时结算,所需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及时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尚不能实现即时结算的,由参保居民到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审核报销。
参保居民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需要的凭证材料,按照统筹地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济困难家庭申请社会医疗救助的,由商业保险机构为其出具规范的报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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