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生育保险费率拟提高至1.0%;弥补生育基金缺口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京民社救发〔2014〕257号各区县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44号),将“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作为社会救助工作的方针性新要求,充分发挥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等救助制度功能和社会力量参与的协同作用,突出临时救助的“救急难”功能,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现就开展“救急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救急难”是对遭受各种急难情形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居民救助和帮扶的工作机制。开展“救急难”工作,将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不断完善政策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整合救助资源、创新服务方式,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坚持保基本、托底线,坚持及时、便利、高效的原则;实现“救急难”与现有救助制度相对接、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相衔接、物质帮助与救助服务相结合,提升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通过开展“救急难”工作,给予困难群众及时救助,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织密编牢社会救助安全网,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生存权益,守住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的底线。
二、建立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一)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市、区(县)两级政府要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敢于担当,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运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统筹推进“救急难”工作创新发展。
(二)健全各级政府和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完善现有各项救助制度的申请救助渠道。在街(乡)层面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综合性服务平台,方便群众求助有门。建立急难事项求助“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流程,及时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事项,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部门合作机制。
健全市、区(县)、街(乡)、居(村)委会四级联动机制,对于各类急难事项,采取必要工作措施,上下互动、情况互通,保障救助准确、及时、有效。依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中心、救助站)开展跨省、市救助对象的救助,做好与外省、市政府的联动对接救助工作。
(三)突出“救急难”与现有各项救助制度对接机制。开展“救急难”工作要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有效对接,充分发挥重大疾病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流浪乞讨救助在“救急难”工作中的作用。针对急难类型的多样性、特殊性和差异性,要发挥好所有相关救助制度的功能,衔接使用好相关救助资源。 (四)完善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工作机制。要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市民政部门负责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和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急难对象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救急难”工作。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一案一策的特点,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慈善救助。 三、及时有效开展“救急难”工作 (一)及时受理 当公民遇到急难情形需要救助时应当依照救助事项向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区县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区县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1.依申请受理 申请人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急难事项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对于个人没有申请能力的,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申请工作。 2.主动发现 要建立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一是依托城乡社区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发挥社会工作者、慈善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及时了解掌握困难需求;二是在区县民政部门开通全国统一的“12349”社会救助热线,同时充分发挥现有平台资源,利用我市“96156”社区服务热线,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渠道;三是在处理困难群众来信来访过程中了解掌握困难诉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救助中心、救助站)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立即核查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主动受理。 (二)办理、转办 受理部门接到救助申请以后,应对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开展调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各区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急难事项的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工作机制。各区县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应结合本区域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流程,明确转接时限,快速分办处置,及时妥善化解急难问题。 1.对于能够明确管理部门的救助事项,转交相关部门按照现有救助渠道审核办理。 2.对于因遭受突发事件急需临时安置或食宿物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民政部门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中心、救助站)提供基本食宿或物品,给予临时性、过渡性救助;外省市户籍的要协助与其户籍地人民政府联系,协助返乡。 3.现有的政府救助资源和救助政策无法覆盖或政府救助之后没有完全解决的急难事项,应与社会慈善组织联系对接,引导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4.对于主管部门不明确且现有制度无法解决的急难事项,以及面临急难问题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的,民政部门在积极救助、及时干预的同时,要及时向区县政府上报情况,并视情况提交区县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协调有关部门确定解决措施,发挥部门协同合力作用。 5.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以及解决急难事项所需救助金额较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6.对紧急情况下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救助中心、救助站)得到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创新“救急难”工作的服务方式 各区县在开展“救急难”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在发现及时、救助方式多样等方面的优势,帮助各类困难群众依法申请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抚慰,以及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等专业化、关爱型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救急难”的救助工作。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救急难”活动,形成工作合力。 四、加强“救急难”工作保障 (一)加强工作人员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并有专人负责受理或转办工作。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探索通过建立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各类的志愿者等灵活用工的途径,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尝试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扎实提升业务技能,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提高工作素质和管理服务水平。 (二)积极拓展救助渠道。加强救助资金预算和使用管理,充足安排救助资金,保障“救急难”工作顺利开展。提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慈善和社会组织设立专项基金,并有效利用慈善超市服务项目的救助功能;动员、引导辖区内具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驻地大中型企业等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鼓励区县建立针对困难人员商业保险救助机制,拓展资金筹集渠道,探索建立多渠道的社会救助模式。 (三)构建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一是建立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信息共享平台以及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信息对接平台,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资源、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资源有效对接。二是加强民政系统内部业务信息共享,通过掌握社区管理、优抚抚恤、福利津贴等信息,为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和准确判断急难情形提供依据。三是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实现信息化核对、网络化管理、核对信息资源共享,为慈善组织和社会力量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撑。 (四)加强督促落实和监督检查。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加强“救急难”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救急难”工作落实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加大对“救急难”工作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落实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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