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车场依法办证经营纳税的通告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停车场依法办证经营纳税的通告 海口市停车场业务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现就以上规定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向海口市所有停车场业务经营者告示如下: 一、海口市所有经营停车场业务的业主(经营者)自查是否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和领取了地税发票。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而又未领取发票,应尽快办理发票领取手续。
三、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经交警部门核准经营后,凭已办理的工商执照,在海口市地方税务局任何一个地税服务大厅办理税务登记。当场即可办结,随之办理发票领取手续。
四、发票是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唯一合法票据,其他票据均为违法。 五、办理税务登记和使用发票取得经营收入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规定,每月经营收入不超30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如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使用发票的。我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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