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航局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已经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A章 总 则 第141.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141.3条 适用范围 (a) 本规则规定了颁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和相关课程等级的条件和程序,以及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和相关课程等级的持有人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驾驶员学校依法设立并按照本规则取得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以及境外合法设立的驾驶员学校依据本规则取得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的,可以按照本规则进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 第141.5条 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 (a)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驾驶员学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颁发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 (b)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则组织指导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制定必要的审定工作程序,规定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及其相关申请书的统一格式,发放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
(c)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内设立的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颁发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及时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 (d) 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地区内设立的驾驶员学校的运行和其他驾驶员学校在其所辖地区内设辅助基地的运行实施持续监督检查。
(e) 在本规则中,局方是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 第141.7条 颁发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的条件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为其颁发附带相应课程等级的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 (a) 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申请书; (b) 符合本规则A章至C章中适用于所申请的驾驶员学校课程等级的要求,并遵守本规则E章和F章的规定; (c) 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以下简称CCAR-91部)H章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有关训练飞行的运行种类的要求。 第141.9条 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条件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为其颁发附带相应课程等级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 (a) 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书; (b) 在申请驾驶员学校合格证之前,已经持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至少24个日历月; (c) 符合本规则A章至C章中适用于所申请的驾驶员学校课程等级的要求,并遵守本规则E章和F章的规定; (d) 在提出申请之日前24个日历月内,已经对下列人员完成训练并经其推荐参加执照和等级的理论考试以及实践考试的人员的总人数不得少于10名并且其中80%以上人员应当首次考试合格: (1) 驾驶员; (2) 飞行教员; (3) 地面教员。
(e) 至少符合CCAR-91部H章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有关训练飞行的运行种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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