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交通事故堵路双方各罚200元;我省新道交条例明起实施
记者从30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九章157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交警部门执法活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武文斌介绍了的立法背景、修订情况和重点解决的问题。对群众比较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修订,包括关于农村道路的交通按小时免费停车位行人闯红灯罚20元拒不执行计入诚信档案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规定;关于停车场地及其收费方面的规定;关于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处罚方面的规定;关于轻微交通事故方面的规定。其中的内容涉及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给予事故受害人补贴和救助;居民区周边施划24小时免费停车泊位;行人闯红灯警告或者罚20元等。
为进一步推动该条例的贯彻实施,提升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省人大常委会将于8月下旬对该条例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督促设计的各种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
条例解读 A、居民区周边道路增24小时免费停车位 立法背景: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群众对无处停车、停车收费等问题意见比较大。 条例规定:停车场地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区、居民区,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鼓励单位、个人兴办停车场或者出租自有场地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停放车辆。 居民区周边道路在不影响通行的条件下应当施划24小时免费停车泊位。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商品批发市场等商业区和大型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客流物流集散地等周边主要路段可以施划收费停车泊位。 收费泊位停车十五分钟以内不得收费,在非营业时间不得收费,但道路以外的商业停车场除外。城市停车泊位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施划停车泊位,不得在公共道路免费停车泊位上通过摆设障碍物等方式将停车泊位占为己有,妨碍他人使用。 B、贫困重伤受害人可获5万救助基金 立法背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各省应当设立社会救助基金。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给予交通事故重伤的受害人和死亡受害人的家属不超过五万元的继续治疗救助或者困难救助。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在本条例实施后三个月内出台,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可以作出对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给予其他补贴和救助的规定。 C、行人闯红灯罚20元不受罚计入诚信档案 立法背景:为了解决行人、非机动车横穿道路、闯红灯等比较严重的问题,树立全省文明交通、安全交通的价值理念。 条例规定:行人不遵守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翻越护栏、不走人行横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不遵守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逆向行驶等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扣留车辆。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认识到违法行为,自愿从事法制宣传等交通辅助工作十至三十分钟的,应当免于处罚。拒不执行处罚的违法行为人的交通违法信息应计入其诚信档案。
D、轻微交通事故堵路双方各罚200元 立法背景:部分驾驶人对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纠缠不休,导致交通堵塞,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群众意见大,希望立法予以解决。 条例规定:发生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轻微交通事故后,双方驾驶人应当立即把车辆移动到不阻碍其他车辆通行的位置或者立即报警。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的,可以通过照相摄像或者标划现场停车位置等方式,对事故现场进行证据收集后将车辆移动到不阻碍其他车辆通行的位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保险机构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自行收集的事故证据进行比较鉴别后认定事故责任或者保险赔偿。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及时固定证据、不按规定将车辆移至不阻碍其他车辆通行的位置和报警,争执不休,造成交通堵塞的,对双方当事人各处二百元罚款。 E、农机安全监理员参与交通执法 立法背景:我省农村面积大,农村存在警力严重不足、村民交通守法意识不强、交通肇事死亡率高等问题。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委托同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对农业机械和拖拉机在农村道路上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行政拘留除外。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可以在交警带领下在农村道路上巡逻检查,协助维护交通秩序,但无权对农业机械和拖拉机以外的车辆、行人实施行政处罚。 我省举办龙台食品企业对接洽谈会涉百余项重 我省举办龙台食品企业对接洽谈会涉百余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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