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死亡追尾事故,前车找到了;车主以为损失较小,擅自离开现场

6月15日,新237线省道高邮八桥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满载货物的半挂车追尾一辆同向行驶的货车,驾驶室严重挤压变形,车内的两名驾乘人员被困,虽经过全力救援但仍不幸身亡,而被追尾的车辆则驶离了现场。对此事件,本报曾进行报道。
昨日记者从高邮公安交警部门获悉,驶离现场的车辆驾驶员已经被找到,目前其行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罪,还有待进一步认定。凌晨惨剧车辆追尾两人死亡,前车离开6月15日凌晨1点多,住在高邮八桥的不少居民被一声巨响惊醒。在附近的新237线省道上,两辆车发生了追尾,后车的受损程度较为严重。救援人员赶到时发现,后车的车头撞毁,严重变形,挡风玻璃完全破碎,车内一名驾驶员及另一名随车人员被困无法动弹。消防队员立即展开救援工作。不久,紧闭的车门被成功打开,消防战士立即将车内的两名被困人员抬出车外,随后将其送上救护车。但不幸的是两人因为伤势过重,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已经不幸身亡。事后调查前车司机认为自己无责任事发后警方调查发现,被追尾的前车不知何故驶离了现场,没有留下抢救伤员、及时报警,有交通肇事逃逸的嫌疑。高邮警方立即启动了重大逃逸事故侦破机制,成立了专案组。通过调取事发时间段的监控录像资料,警方即锁定了肇事车辆,并在无锡某物流停车场将其找到。驾驶员张某今年37岁,河北省唐山市人,警方找到他时,他刚卸完车上的货物,准备配货后离开。面对民警,张某反问了一句:“凌晨是有车撞了我,但我没追究他们的责任,怎么反过来会怪我呢?”据张某交代,当天他驾驶的是一辆重型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到事发路段时,突然被后车追了尾。发生事故后,正好路口绿灯亮了,张某就将车开过了该路口。随后,他靠边停了车,并下车观察。他看到自己的车仅仅是保险杠脱落,认为“损失较少,不值得和对方计较”,便又驾车离开了现场。
事后,张某又驾驶着事故车辆先后经过了江都北、启扬高速、沪宁高速,在常州机场出口下了高速,并一直行驶到了无锡的这家物流停车场。警方说法无论谁担责,都不可离场警方介绍,目前张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还有待进一步的认定。“但就这起事故而言,张某是肯定存在过错的。”警方介绍,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特别是有人员伤亡的,无论是谁的责任,第一时间均应该拨打报警电话,当事双方应该共同保护现场,并及时对伤员进行一些力所能及的抢救。
在警方到场之后,事故双方应当积极配合民警的调查取证,方便对事故的责任进行最终认定。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后车的两位死者中,其中一人马某也是张某的河北老乡,家里有老婆和两个小孩,大的孩子才3岁,小的才8个月,这次事故无疑对这个家庭是沉重的打击。“一些严重的交通事故,其责任认定是有严格的调查过程的,不能以驾驶员的主观判断为准。”警方提醒广大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一定不要随意离开现场,否则即便原本无责的,其性质也可能会发生改变,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在立法上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其立法原意在于加重惩罚被告人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以及督促肇事者积极救助被害人。因此,在交通事故案中,当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或者应该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或有能力救助被害人而逃跑的,才应当认定为“肇事逃逸”。如果当事人说自己不知道,但有现场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应该知道”的,也算是一种主观行为,也是肇事逃逸。但是,并非所有的离开现场都算肇事逃逸。比如在晚上光线不太好的情况下,或司机视野被挡,确实没有感觉到发生交通事故,因而离开现场,并不能算是肇事逃逸。最后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就是有肇事逃逸情节的,并不一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所以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进一步调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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