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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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东兴区人民法院通过判后释疑,促成两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当事人达成一致赔偿协议,使受害人及时领到了赔偿金14.47万元。 2014年4月26日,康某驾驶货车由内江城区往东兴区高梁镇方向行驶。行至和黑路25公里+500米处时,货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和乘车人赵某(刘某和赵某系夫妻)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后,刘某将康某诉至东兴区人民法院,而乘车人赵某则将刘某和康某都告上了法庭。 东兴区人民法院在受理这两起案件后,承办法官经过认真研究案情,决定将两案合并审理,并多次组织三名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一度达成初步调解协议。后由于一方当事人康某认为刘某和赵某并非居住于城镇,相关证据系伪造而拒绝按城镇标准赔偿。之后,承办法官虽多次沟通、调解,仍未能促成各方达成一致协议。
为此,承办法官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办案原则,及时对案件作出了判决:康某赔偿赵某7.6636万元,同时赔偿刘某8.4679万元;刘某赔偿(妻子)赵某1.8713万元。 作出判决后,承办法官本着判后释疑的原则,根据情况再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对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引导当事人权衡利弊,特别是帮助各方当事人对判决和调解结果进行比对,最终促成三名当事人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由康某向刘某和赵某支付赔偿金共14.47万元。6月9日,受害人已收到了赔偿金。至此,两案“案结事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有效保障。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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