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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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有一辆出租车从事出租营运,为尽快偿还贷款,他将出租车夜间营运发包给孙先生,约定孙先生每天交款50元。一日,孙先生在夜间营运中发生交通事故,将刘某撞伤致残,公安交警事故处理认定孙先生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李先生支付保险理赔款29000元,李先生将该款交给孙先生处理事故。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孙先生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孙先生赔偿刘某各项费用总计78000元。调解书签订后,孙先生支付刘某40000元,剩余款向刘某出具了欠条,约定年底付清。但孙先生逾期未付,刘某遂持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及孙先生出具的欠据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孙先生支付剩余赔偿费用。问,李先生需要负责任吗?答—
车主李先生与孙先生之间是出租车发包承包关系,在此情况下,实际上是李先生将自己对车辆夜间运行的支配权交给了孙先生,由孙先生从事出租车夜间营运,而李先生仍然享有对出租车辆运行的支配和控制权利,同时对出租车发包给孙先生从事夜间运行中获得了利益,此可从孙先生向其每天交款50元及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事故保险理赔款的事实中得到反映。因此,李先生作为车主与孙先生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正荣凯团队面向基层为百姓服务,为离婚、继承、买卖、遗嘱等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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