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保低赔”和“无责免赔”的保险条款,将有望得到根治
备受争议的“高保低赔”和“无责免赔”的保险条款,将有望得到彻底的根治。10月20日,中国保险业协会在其官方网站对外公布了《中国保险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5日。
车损险 按实际价值承保 针对一些保险公司执行旧车按新车价值核定保险金额,但在发生事故后却按车辆实际价值理赔的条款,即“高保低赔”。
此次示范条款明确规定,在承保时,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在理赔时,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而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样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无论自己有无责任,都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方便了消费者。 驾驶证失效 可不再免赔 此外,一些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也被删除。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四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等等,都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部分降低了原有条款的免赔率。
“车主的驾驶证该年审了,但是没能及时去办理,按照现行条款是作为责任免除的。但被保险人的驾驶能力并没有因为驾驶证是否失效而变化,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把它目前从责任免除当中删除掉了。”
省保险协会的相关人士解释说。 另外,“条款”对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把部分附加险纳入主险保障范围,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但诸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十个附加险得到了保留。 保险理赔手续 更加简化 “条款”根据实践经验和消费者反映,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概念、文字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尤其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内容进行了针对性完善,使条款文字表述更加清晰准确、通俗易懂,强化了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义务,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好地理解车险条款。并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等,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快捷地办理索赔手续,提升车险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 同时,还对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把部分附加险纳入主险保障范围,保留了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十个附加险供消费者选择。“协会条款”产品体系清晰,条款体例简洁,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家保险公司可以参考或使用“协会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