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险条款中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及时提货
货运险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减少货物在目的港码头存放期间的损失。但由于保险条款中同时订有货物卸离海轮60天的责任期限,一般情况下对收货人是否及时提货不予追究,只要收货人在60天内提货并及时申请检验的,保险人均应受理。
(二)提供必要的索赔单证
主要包括保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索赔清单。对涉及第三者责任的案件,索赔人还要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必要单证和文件。这只是一般的规定,具体工作中保险人一般根据不同赔案的性质及各港口习惯而定。
1.对从不出具港方、船方或海关证明的港口,保险人凭代理人的检验报告赔付,有些港口只提供货损货差证明副本的,也可接受。
2.索赔金额很小的赔案,如客户不能提供港船方证明的,保险人一般不再要求。
3.对短卸、短提的索赔案,如当地有提供港、船方或海关证明习惯的,一般要求客户提供,如客户没有正当理由又提供不出证明的,保险人通常根据案情比例赔付。
(三)保留向责任方追偿权益
货运险条款规定,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委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造成的,收货人应以书面方式向责任方提出索赔。具体要求如下:
1.收货人提赔并提供有关单证时,追偿时效尚未届满的,一般不要求收货人一定向责任方提赔,由保险人赔付并取得权益转让书后自行追偿。
2.对卸货后一年才提赔,或提交主要单证时追偿时效已过,又未保留追偿权益文书的,如损失系明显第三方责任的,对整件短少赔付时保险人通常按发票金额(或限制责任额)扣除责任方应赔部分后赔付,对货损或箱内货物部分短少,但有关方证明中又无确切受损程度及数量批注的案子,保险人按一般可追回比例扣除后赔偿。3.收货人已与船方交涉,并于卸货满一年后向保险人提赔的案件,如索赔金额很小的,保险公司可以足额赔付,对金额大,确属船方责任的,如收货人一年中与船方积极交涉终无成果的,保险人也应足额赔付;如收货人只是提出索赔而未作进一步交涉的,一般只赔差额,对收货人已从责任方追回部分损失的案子,保险人可根据以往追偿经验,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接受并补足差额。
(四)向保单指明代理人申请检验问题
对未按保单指明代理人申请检验的赔案,索赔金额较小的,保险人通常按检验报告结论足额赔付,金额较大的则要严格审理,要求提供单证并查询未按保单规定申请检验的原因。对一个国家有几个代理或相邻地区代理混验的案子一般可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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