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县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为积极推动新建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3]24号),结合该县的实际和现状,本月初我县出台了《新建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府发[2013]42号)。《实施细则》提供了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参保办法,由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其中一种险种,一次选定后不再更改。无论选择何种办法参保,均享受同等数额的参保缴费补贴,缴费补贴只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不得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
在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基础上,个人还应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参保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政府缴费补贴和个人缴费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增发政府补贴养老金(本细则实施时已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从本细则实施的次月起发放政府补贴养老金)。今后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的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累计缴费满15年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由县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并于批准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本细则实施时已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从本细则实施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1 被征地农民按参保时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12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的农民按南昌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为费率,实行一次性补缴。扣除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后的缴费差额部分由参保人个人承担。其中:一次性补缴月数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计算。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与补缴时执行的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计算(2012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的农民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与南昌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的8%记入,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缴费补贴进入社会统筹账户。
2 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2012年12月31日前征地的年龄计算至2012年12月31日),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足额补缴后可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3 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2012年12月31日前征地的年龄计算至2012年12月31日),一次性补缴后,本人必须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规定继续缴费,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该县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主要涉及七个乡镇,分别为长堎镇、樵舍镇、望城镇、乐化镇、西山镇、流湖乡和长堎工业园区。共有被征地农民1.7万余人,符合保障条件的达13048人,根据各年龄段初步测算,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为3.43亿元。
截至目前,全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处在资格认定阶段,其中长堎镇的认定工作已全部完成,涉及长堎村和实验农场1598人符合参保条件。樵舍镇朱坊村也已完成认定工作,共有738人符合参保条件。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221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有51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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