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存款保险制度
以国务院颁布《存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标志,经过近20多年的调研、讨论、分析和论证,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终式开始建立,这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尤其是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制度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是我国金融深化改革的重大成果,其现实和长远意义不可低估。当然,从《条例》颁布实施到存款保险制度顺利运作,还需要做大量工作,还需要相当长时间。《条例》一共23条,主要是原则性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落实《条例》,更好地帮助广大存款户和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存款保险制度的重大作用和重要意义,我提出几点小的建议。
第一个建议是尽快拿出一个《条例》的实施细则,对《条例》的各个条款尤其是关键性条款给出尽可能明确清晰的具体说明和界定,让存款户和投资者心中有底,预期稳定。一是费率制度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原则,那么风险差别费率如何计算?依照什么原则计算?计算办法是否需要公开?这都是非常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处理;二是《条例》规定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不在被保险范围内,那么所谓“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如何界定?三是《条例》对于存款保险所覆盖的存款类别是大分类,还需要具体和细化,让商业自己能够很清楚需要投保的存款究竟有多少。当然,还有许多问题更需要细节说明。
第二个建议是结合《条例》的颁布实施,尽快修改《商业银行法》的有关条款,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也要相应修改。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因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牵涉多个部门的协调和职能分工,某些法律条款的修改应该是必要的。
第三个建议,大家都知道国务院已经决定由来具体组织实施存款保险制度,负责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条例》里面反复提及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未来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存款户、商业银行乃至国际市场都会高度关注这个机构,随着历史的演进,这个机构的地位和作用会越来越重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既是一个基金,要负责存款保险基金使用和保值增值,同时又是一个监管部门,对被投保机构的风险要提出预警或警示,并要采取纠正措施,这当然是重大的责任和任务。事实上,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银行监管部门。在很多层面上,FDIC的监管职能和权力并不亚于美联储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条例》里面规定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作用可能会越来越大。所以从一开始的制度设计上就需要从长计议,打好基础。譬如它的职能和权限定位与目前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的监管职能和权力有什么分工?自身有什么特点?
总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实施和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到经济、金融、法律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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