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全家共享”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近日发出《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全面扩大该市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2015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在购药、医疗及保健领域支出可实现“全家共享”。
新政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在现有使用范围规定的基础上,允许用于支付本人及指定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费用和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费用不得用他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用于支付本人住院就医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用于支付退休人员本人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每年应缴纳的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用于支付本人及其指定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疫苗的费用;用于支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健康体检,义肢、义眼等人工假体安装以及牙科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用于支付本人及其指定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食健字号保健食品、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用品、家用医疗(保健)器械及医用耗材的费用。
“‘指定人’是指参保人的配偶和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以及经参保人同意,持有其社会保障卡并告知社保卡密码的个人。”郑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该市自2001年实施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后,经过多年运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平稳,个人账户余额结余较多。同时,个人账户逐渐凸显出使用单一、使用效率不高、参保人员要求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等问题。此番调整,旨在进一步完善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互济性,减轻个人和家庭医疗费用负担。调整前,郑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规定只能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这三个目录内的项目,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后,在政策上消除了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限制。
据了解,由于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个人账户上的资金由参保人员个人支配,因此扩大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不会影响该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安全运行。不过郑州市人社局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属参保人员个人支配,但也应该合理、慎重、有限度地使用,避免在住院就医时增加个人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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