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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没给交社保;法院判补缴

父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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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单位提出实习期间签订实习合同、不办社保,初涉职场又求职心切的毕业生一般都会选择同意。近日,永州零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试用期是否该缴纳社会保险引起的劳动争议案,判决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为原告陈浩(化名)补缴为期半年的社会保险费。当时,双方约定实习期为半年,经考核合格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014年1月,陈浩认为公司没有按照工资方案发放工资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办理试用期期间的社会保险登记并补缴社会保险费。2015年4月,陈浩将公司告到法院。“本案中陈浩已成年,亦非在校学生,是通过社会招聘进入该公司工作,因此,双方签订的‘实习合同’应该为试用期合同。”

大学刚毕业,找份工作不容易。单位提出实习期间签订实习合同、不办社保,初涉职场又求职心切的毕业生一般都会选择同意。近日,永州零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试用期是否该缴纳社会保险引起的劳动争议案,判决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为原告陈浩(化名)补缴为期半年的社会保险费。
2013年4月,大学毕业的陈浩应聘到永州零陵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做前台主管。当时,双方约定实习期为半年,经考核合格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013年10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2014年1月,陈浩认为公司没有按照工资方案发放工资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办理试用期期间的社会保险登记并补缴社会保险费。而汽车销售公司则认为,双方签订的是实习合同,没有约定购买社保事宜,因此没有缴纳的义务。
2015年4月,陈浩将公司告到法院。
“首先要注意的是‘实习期’和‘试用期’的区别。”主审法官介绍,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的一段时期,因其具有教育培训性质,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只受《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本案中陈浩已成年,亦非在校学生,是通过社会招聘进入该公司工作,因此,双方签订的‘实习合同’应该为试用期合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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