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已赔偿能不能申请工伤赔偿
环卫工上班遭遇,车方赔偿后,她又告单位工伤赔偿。日前重庆晚报记者从南岸区法院获悉,由于环卫工已经得到了车祸赔偿,他们判决工伤赔偿只赔偿差额部分,共计3.6万余元。目前,市五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南岸区法院民四庭法官介绍,2010年8月1日,冯女士入职到重庆市四通环卫有限公司(下称四通公司)工作,在公路上打扫清洁卫生。同年12月29日,她在南岸区四公里枢纽站外打扫清洁时,被一辆公交车撞伤,住院87天,花了7万多元医疗费。肇事方、重庆冠忠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冠忠集团公司)支付了这笔钱。
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鉴定为八级伤残。
2011年8月11日,冯女士和冠忠集团公司达成赔偿协议:除了7万多元医疗费,冠忠另外一次性赔偿4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冯女士和四通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2012年5月31日,冯女士将四通公司起诉到法院,称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被撞伤,属于工伤,要求四通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该交通事故又属于工伤,劳动者既可以选择交通事故索赔,也可以选择工伤事故索赔。但是,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的民事赔偿,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交通事故得到的赔偿少于工伤赔偿,用人单位则应赔偿差额部分。
承办法官称,他们根据相关赔偿标准,计算出冯女士的工伤赔偿总额应为15.1万余元。冠忠集团公司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支付的赔偿和医疗费总金额为11.4万余元。两者相差3.6万余元。
最后,南岸区法院一审判决四通公司赔偿差额部分的工伤赔偿金3.6万余元。冯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五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晚报首席记者 罗彬 实习生 赵方敏
上班途中车祸
工伤赔偿差额互补
2006年1月20日市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称,类似上班途中遭遇车祸的第三人造成的工伤案件,为保证分配公平,市高院确定我市采取差额互补的工伤赔偿方式。即:受伤职工已获得肇事者支付的足额民事赔偿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而当民事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时,则由保险机构及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在保障赔偿金足额兑付的同时,如受伤职工分别向肇事者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伤赔偿金时,法院应中止其后一诉讼。如受伤职工从双方获得双份赔偿,法院应支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向其追讨重复赔偿部分。
有保障赔偿高
直接走工伤赔偿路子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桐雨称,步行、骑自行车、自驾车上下班途中,在必须经过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且交警部门认定是劳动者主要责任、全部责任之外的,都算工伤。
鉴于我市司法实践不支持重复赔偿,何桐雨建议这种情况直接走工伤赔偿路子,这是因为:
如果选择交通事故赔偿,车方可能因为转移财产或者偿还能力不足等原因无法执行。而工伤赔偿是由国家的工伤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共同支付。显然,后者就要有保障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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