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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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年初将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京籍职工纳入生育保险之后,本市再次为其余一部分还没有享受到生育医疗待遇的人群设计了一种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政策。从4月1日起,将把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城镇居民的生育医疗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从而解决这三类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没有增加这三类人员个人缴费负担的前提下,使他们享受到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但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发生并申报的医疗费用须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参照生育保险规定,采取按限额、定额和项目付费的方式支付。申领生育医疗费用时,参保人员需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医疗费用相关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
本市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定额支付标准:
三级医院2800元,二级医院2700元,一级医院2500元。
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
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900元,一级医院2700元。
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
三级医院3300元,二级医院3200元,一级医院3000元。
剖宫产术支付标准:
剖宫产术合并执行一个定额标准,三级医院4400元,二级医院4200元,一级医院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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