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亦应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今年元旦,某足浴城开业迎客,招用了6名足浴技师。老板称她们经试用合格可继续留任足浴城工作。但当技师们问及订立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事时,老板却说,足浴城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员工才六七个人,都是临时聘请来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无需与她们订立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国家多劳多得的原则支付工资就可以了。新聘员工不解,集体上访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应本法。 这里的 个体经济组织 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经成为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中个体经济组织的用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应本法。
可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经济组织的范畴。该足浴城招用六名技师与之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律调整范围。足浴城规模、人员虽少,但作为用人单位也应该依法与所招用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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