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9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9号) 稿件来源: 发布日期:2013-05-17 字体大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切实掌握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状况,规范基金管理使用行为,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号)要求,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及根据需要延伸检查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办员、保费代征和待遇社会化发放机构、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等。
二、检查内容
2012年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必要时,可延伸到其他年度和其他基金。
(一)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是否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经办机构是否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按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等。
(二)参保缴费情况。主要包括:参保人员是否具备资格,个人缴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补缴是否符合规定;参保、缴费、政府资助缴费人数等与实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人数是否一致;是否擅自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标准;是否存在截留、侵占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
(三)基金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财政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开设是否符合规定;基金是否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按规定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违规投资运营行为等。
(四)支付发放情况。主要包括:基金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是否符合规定;领取养老金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是否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欺诈冒领等违法违规问题。
(五)经办服务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是否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是否按规定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是否按规定定期披露基金筹集、支付信息,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有关业务台账等。
三、检查方式和步骤
采取部、省两级直查和地市自查的方式开展检查。部里确定对北京市、甘肃省进行直查;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直查的范围,并部署地市进行自查,原则上省级直查范围应不少于4个县(区)。
(一)5月20日前,各省(区、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部基金监督司。
(二)10月底前,完成全部检查工作。部里直查的时间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11月底前,各省(区、市)完成检查情况总结,报送部基金监督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是维护基金安全、促进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在制度建立初期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夯实管理基础。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好检查工作,保证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具体工作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业务部门、经办机构配合。
(二)深入查找问题。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群体广,参保人员流动性较大,经办管理更多集中在基层。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深入查找问题,确保检查质量。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在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同时,也为提高行政监督效率提供支持。
(三)严格整改处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涉及套取、骗取基金以及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要严格监督执法,依法开展行政处理处罚,确保检查取得实效。同时,各地要对2012年全国社会保障审计发现的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继续跟踪,抓好整改。
(四)认真总结经验。通过检查,要进一步摸清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积累监督检查经验,提高监管能力。同时注意总结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促进完善政策制度,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更好地维护群众权益。
附件: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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