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3地市开展大病医保;看病花越多报销比例越高
今年以来,医改进入攻坚阶段。继去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出台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要求把大病保险纳入医保范围之后,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再次提出“积极推进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建设”,要求贯彻落实《意见》,“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
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广东省政府已于今年3月印发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下称《方案》),根据《方案》要求,2013年广东将在全省50%以上的地级以上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并将于2015年在全省全面铺开。
“目前,我省已有13个地市引入商保机构开展大病保险,对参保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有效减轻城乡居民大病负担,缓解‘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
省人社厅医保处负责人告诉南方日报记者,目前,广东城乡居民基本封顶线已经达到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加上大病保险后封顶线普遍达到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左右。“清远市的陈先生,今年因脑膜血管瘤住院治疗,医疗总费用逾46万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了16万元后,大病保险又给他报了15万元左右,实际报销比例高达66.63%。”
据介绍,广东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乡居民医保当年基金收入的5%左右,起付线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相当,且不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可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的支付比例越高。
“也就是说,参保人看病花费越多,越有可能获得更高的支付比例,这就很好地解决了‘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问题。”上述负责人表示,根据《方案》规定,接下来广东将进一步推广“湛江模式”,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将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委托市场第三方的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将基本医保的普惠性、可及性与商业保险的灵活性、可选择性结合起来,满足人们多层次的医保需求,进一步减轻参保人负担,从而切实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让人人有病敢医。
试点动态
汕头:大病医保细则昨日起正式实施
《汕头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昨日起正式施行。根据细则,已缴纳201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居民,从今年1月1日起,补发符合规定的大病保险待遇。
据了解,汕头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主要支付由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中,按一档标准缴费的参保人,一个年度内累计在1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报销;按二档标准缴费的参保人累计在10000元以上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报销。
清远:上半年大病医保支付3887万元
清远市大病保险方案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主要支付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具体报销比例为:7000元以上至2万元(含2万元)部分,报销50%;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支付55%;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6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据了解,截至今年6月底,清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共349万人参保,8831人次享受大病保险,支付待遇38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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