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出台
经市政府同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盘锦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目前已经出台。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将在全市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据了解,此举旨在为切实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障水平,有效解决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保障范围包括参保人发生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在统筹基金支付后,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以下简称自负费用,不含起付标准和三个目录规定的个人自理和自费金额);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居民因人身意外伤害赔付。因下列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不在支付范围内:包括违法、犯罪或拒捕;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酒后驾驶、无有效证件驾驶机动交通工具发生事故的;妊娠、流产、分娩;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此次规定: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5万元(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参保人年度内自负费用,扣除大病起付标准后实行分段补偿,第一段是扣除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后自负费用为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按60%比例报销;第二段是扣除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后自负费用为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的,按80%比例报销。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居民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给付保险金5万元。因意外伤害致残的,给付伤残保险金,最高支付5万元,具体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46号)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执行。
大病保险资金来源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8元。从2014年1月1日起,盘锦市将在全市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方案规定,筹资标准、保障水平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方案执行之日起,盘锦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盘锦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盘居医保组发〔200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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