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我区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报告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我区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报告》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推进我区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2]58号)文件的要求,我区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1992年开始在4个旗县(市区)试点,现已在8个盟市、20个旗县(市区)、201个苏木乡镇、885个嘎查村陆续展开。现共有 27.6万人投保,累计保费达626万元。通过几年的努力,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总的发展形势是好的,受到了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拥护和欢迎。但是,当前这项工作进展还很不平衡,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牧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全面推进我区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稳定和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推动计划生育国策的落实、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力度,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全面推进我区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解放思想,统一认识,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加强领导,加大力度,稳步发展。到2000年的奋斗目标是:全区有50个旗县要开展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农牧民达到800万人次,收取保费累计达到2.15亿元。
三、搞好宣传引导工作
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既是一项经济工作,更是一项社会和群众工作,农牧民的积极性能否调动起来,是这项工作成败的关键。我区各地的经验表明,开展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必须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要把工作做到每家每户,通过算帐对比,激发群众参加养老保险的热情。同时,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介,宣传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基本做法。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引导工作,克服“等待观望”、“畏难怕变”等糊涂认识,使广大农牧民自觉自愿地参与社会养老保险。
四、切实加强领导,把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当地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开展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党和政府为广大农牧民办的一件大好事,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各地要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实行目标化管理。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规划,及时总结经验。各级领导要及时解决此项工作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并经常检查监督。
五、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
开展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国务院赋予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的与有关部门搞好协调。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全新的重要工作,任务繁重,涉及面广,光靠民政部门一家是很难完成任务的。因此,各级财政、农行、保险、税务、计生、妇联、宣传等各个有关部门,都要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以确保我区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切实加强对保险资金的管理
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农牧民赖以养老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管理,确保安全运转、及时支付和保值增值。基金的运营和财务管理要按照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存入旗县以上专业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直接用于投资。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基金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和预决算制度。各级审计、监督部门要予以监督检查,哪一级出了问题,就追究那一级领导的责任。
七、认真解决人员、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
要开展好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没有一支素质好、业务精、作风硬的干部队伍及必要的启动经费,是不行的。各级民政部门是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备人员专门从事此项工作;旗县要建立相应的事业机构,苏木乡镇要设立代办站,其机构编制和管理办法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审批。地方财政要给予积极支持,在此项工作开展初期,可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一部分启动经费,逐步过渡到全部费用由管理服务费支出。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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