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定:骗取社保基金;下月起可处5倍罚款
今后罚2~5倍
规定将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处罚标准从原来的按1倍至3倍提高到了“按骗取金额的2至5倍处罚”。
此外,还新设定了暂停其12个月至24个月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的处罚规定。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成都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市政府令第180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将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处罚标准从原来的按1倍至3倍提高到了“按骗取金额的2至5倍处罚”。
如何界定?
7种骗取社保基金行为明确
新规定明确将7种行为定性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包括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隐瞒、编造病史,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以及其他虚构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未如实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的;将本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交给他人,供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提供帮助的。
如何处罚?
按骗取金额的2至5倍处罚
新规定提高了处罚标准,加大了处罚力度,将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按1倍至3倍的原有处罚标准提高到了“按骗取金额的2至5倍处罚”,并进一步明确和加大了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关组织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法律处罚力度。针对目前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严重的情况,新规定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人员骗取医保基金的,除按照骗取金额2至5倍处罚外,还新设定了暂停其12个月至24个月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的处罚规定,暂停期间其发生的医疗费由本人先行垫付,然后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同步播报
医疗机构骗取医保基金 负责人记过及以上处分
新规定加大了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相关组织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处罚力度,明确了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有执业资格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记过及以上处分和吊销执业资格的处罚;明确将单位受到行政处罚信息纳入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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