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7%
11月20日,人社部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两条重要规定是:生育的缴费比例大幅降低,由现行规定的1%降为 不超过0.5% ;生育保险覆盖的范围扩大,囊括了个体企业,不在限制户籍。记者从我省人社部门获悉,目前我省规定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超过0.7%。
缴费比例降至 不超0.5%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缴费比例超过0.5%的,应当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据人社部测算,近二十年,我国各地生育保险费率不一,但目前总体水平在1%左右。此次意见稿提出不超过0.5%,意味着,费率将平均降低0.5%。
在明确将扩大参保范围的同时,意见稿特别说明,作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如果未缴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承担。人社部统计,截至2012年9月,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1.5亿人。相比其他各类,参保人群规模相对较小。
省直生育护理补贴达2400元
记者从吉林省人社厅获悉,根据2005年颁布的《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该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来缴纳。用人单位按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0.7%来缴纳,具体缴纳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超过0.7%的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目前,长春市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0.7%。
根据《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应缴纳的基本费同时缴纳。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当地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按月或按季度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直接结算。超出规定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负担。
另外,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2012年省直生育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2400元。
欠缴生育保险费将扣滞纳金
据悉,截止到2012年三季度,我省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43.7万人。根据我省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对未按规定缴纳、少缴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限期补缴所欠金额,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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