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三、武汉待遇主要有哪些?
答:(一)产假,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所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休息期限;
(二)生育津贴,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职工未参加生育时即为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参加生育保险后即为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两者不重复享受。
(三)医疗服务,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治疗及康复等一系列服务。
(四)护理假津贴,即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男职工因看护配偶和婴儿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
七、哪些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答:(一)生育津贴; (二)护理假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八、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支付标准如何计算?
答: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 30 产假天数。护理假津贴=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 30 护理假天数。
九、男职工如何享受生育护理假津贴?
答:男职工配偶生育,且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10天的生育护理假津贴。
十、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时间如何计算?
答: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 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 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天。
十一、职工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享受晚育假?
答: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享受晚育假。十二、什么是生育医疗费用?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和产后访视费。
十四、失业人员怎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答: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十五、退休人员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谁支付?
答:退休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其所属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十八、产前检查费用是否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答:职工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其中,在规定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实际费用支付;超过限额的部份由个人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职工分娩住院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定额结算支付。
十九、职工围产期内终止妊娠,可否享受产前检查医疗待遇?
答:职工因母婴原因实施人工流产、引产术的,可以按《办法》规定享受产前检查医疗待遇。
二十、生育医疗费用怎样结算?
答:职工生育(含流、引产)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90%(含)时,由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低于100%时,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00%低于150%的部分,个人自负30%,医疗机构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0%;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负30%,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生育保险年度考核规定确定支付比例。
二十一、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怎样结算?
答: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在规定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超过限额的部份由个人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
二十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标准是否一样?
答:不一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不同,《办法》确定了不同的定额标准:
(一)顺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980元;
(二)助娩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350元;
(三)剖宫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1980元;
(四)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五)住院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 58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390元。
(六)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 180元、二级医院150元、一级医院130元;
二十三、超出生育保险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由谁负担?医疗机构是否可以任意收取?
答:超出生育保险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由职工负担。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职工提供生育保险规定项目以外的医疗服务时,必须事先征得职工或其家属签字同意,不可以任意收取。
二十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有哪些限额标准?
答:(一)放置宫内节育器80元,取出75元;
(二)皮下埋植术100元,取出55元;
(三)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
(四)输精管结扎术500元;
(五)输卵管复通术3000元;
(六)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二十六、职工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在外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能否纳入生育保险?
答:职工因紧急抢救,或者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符合规定在外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汇总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并携带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二十七、武汉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答: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生育(流、引产)或者男职工配偶生育后20日内,携带职工的《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或者流、引产医学诊断证明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申领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申领后20日内,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支付给职工所在单位。
二十八、用人单位没有按《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如何享受生育待遇?
答:《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办法》的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基金对参保前的生育保险待遇不予补付。
二十九、用人单位参保后发生欠缴的,补缴后其职工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参保后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办法》规定补发生育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的,在补足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其职工可从补缴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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