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职工生育医疗费将实现个人“零负担”
日前,记者获悉,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减少个人医疗费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济宁市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职工生育医疗费个人 零负担 。
参保女职工要定点就医
职工怀孕检查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自主选择一所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并签订生育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服务机构。职工在选择怀孕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时,可一并选择其作为本人的生育服务机构,也可另行选择生育服务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择,原则上不予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可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未经经办机构批准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变更后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职工回原籍分娩等特殊情况,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生育保险医疗费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低于生育保险医疗费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
孕期检查医疗费定额标准为1000元
参保职工怀孕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怀孕检查、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标准结算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除生育职工及家属要求提供的特殊医疗服务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生育职工另行收取费用。 市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生育医疗费包括怀孕和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据介绍,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其生育医疗费用与医疗机构现金结算,由男职工或男职工所在单位持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出院小结、《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费用发票、职工配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的证明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补助金。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50%的,按50%支付。低于50%的,据实支付。
据了解,孕期检查医疗费定额标准为10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分娩医疗费定额标准在一、二、三级医院分娩的定额标准分别为2000元、2500元和31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后大出血在范围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结算。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标准为每人次180元。流产术、引产术和绝育手续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标准为每人次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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