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出台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补贴政策扶持效应,更好地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申请社会补贴:
(一)乌海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小微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二)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的,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除对距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补贴标准
(一)企业(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费、费和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费、基本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小微企业界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以乌海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补贴每人每年30元,失业保险补贴2%。
对于单位或个人申请手续和相关凭证不齐全,以及欠缴、中断缴纳和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均不予补贴。
四、补贴申报
(一)企业(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在缴纳当年的社会保险费后,可向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就业部门申报本年度社会保险费补贴。由用人单位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所在区就业服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乌海市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乌海市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副本(原件、复印件);
2.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其工资的凭证(查验原件);
4.上年末职工花名册,现有职工花名册;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原件、复印件);
6.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公益性岗位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补贴程序申报,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给予补贴。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持本人身份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个人本年度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向本人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填写《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由该机构对从事灵活就业的申请者,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所在区就业局。
各区就业局应于拨付补贴资金后10日内,将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花名册及电子版报至市就业局备案。
五、补贴资金拨付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 先缴后补 的办法,按年给予补贴。
(一)企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和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拨付。用人单位在缴纳当年社会保险费后,可向就业部门申报本年度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初审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拨付。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当年社会保险费后,可向本人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本年度社会保险补贴。
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就失业状况进行核实、公示后报就业部门。就业部门进行初审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三)企业(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小微企业招用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与各类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2.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的;
3.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4.已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
5.已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补贴资金来源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中央和自治区转移支付的再就业补助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补贴50%。
(一)国家转移支付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二)自治区拨付的就业专项资金。
(三)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四)失业保险转再就业资金。
七、服务与监督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简化工作程序,通过设立咨询电话、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等方式,为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和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发现不符合补贴条件非法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就业部门要认真审核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认定,实行网络化动态管理,并将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与社会保险数据库进行比对,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的真实性。同时要做好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补贴的统计工作,并将社会保险补贴情况逐级汇总上报。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加强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管理,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确保各项资料的真实可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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