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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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缴费基数
各市地要以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数,制定养老费用筹集计划。企业缴纳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企业缴费比例已超过20%的市地,1998年底前降到20%以内,如确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企业缴费比例降不到20%的,要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劳动部、财政部备案;企业缴费比例低于20%的市地,缴费比例一般不再调整,确需要调整的要报经省政府批准。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考虑到地区之间的差异,本办法实施前为本人缴费工资3%以上不足4%的,年底前提高到4%;本人缴费工资2%的,1998年底提高到4%。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工资缴费的8%。有条件的市地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可适当加快。
金投小编介绍,《山东省完善制度实施意见》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算基本。2006年此类人员缴费比例要统一为20%。统一缴费比例后,增幅较小的市,缴费基数一定到位;缴费基数较大的市,缴费基数在3年内逐步过渡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各级政府要将扩面征缴和养老保险基金增收列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配合联动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扩面征缴激励机制,依法将城镇各类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不断增强基金支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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