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老有所依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于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意义重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交费,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完全由国家财政保证支付,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养老权益的保障。个人账户部分主要强调个人的缴费义务,同时政府也进行缴费补贴。2012年,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实现了全覆盖。
目前,我区年满16周岁,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用缴纳分成阶梯档次。我区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截至2014年末,我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达到21638人,7882名城镇居民领取了养老金。各县、区分别建立了财政专户,将城乡居民养老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加强了基金管理的安全性和规范性。近几年来,我区各级财政共安排下拨城乡居民补助资金7129万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地委、行署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为使城乡居民积极参加养老保险,行署人社局在实际工作中,坚持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并细化责任目标,建立了切实可行的推进机制,将参保缴费率主要指标层层细化落实。经办机构在收缴工作中,按照“严格分工、周密安排、强力推进”的工作思路,与村组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党员干部作为保费收取工作的政策宣传员和督导员,坚持“保费一天没收齐,人员一天不撤离”。并积极与经办银行协调沟通,在有关乡、村安置POS机,方便居民缴纳保费。由此形成了各级联动、齐抓共管的模式,做到“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肩上有指标”,有力地推进了参保缴费工作的落实。
要使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能够顺利推广,并有效实现其预定目标,应结合我区养老保险实际,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要激发群众参保热情,把政策宣传作为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落实的突破口。创新宣传形式,努力扩大宣传覆盖面,做到宣传进家门、政策入人心,营造良好的参保舆论氛围。一是要活化宣传载体,让养老保险政策家喻户晓。通过县、区电视台每天滚动播出相关政策、利用就业局开展的“春风行动”和“5·17”社保宣传日设立新农保政策宣传台以及通过政府网站、劳动简报和《大兴安岭日报》刊发新农保政策问答等形式扩大宣传范围,截至去年末,散发宣传资料9620余份,制作布标16条。二是要做到领导带队入户,当面答疑解惑。各乡镇党政“一把手”应亲自抓,抽调优秀干部进村、入屯,深入浅出地宣传讲解,使百姓认清早参保、早受益,长缴多得,切实使政策深入民心,人人皆知。
要严格监督审批程序,优化服务机制。各县、区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上要出真招、成果上求实效,以优质服务促进工作开展。一是严格程序,让群众放心。在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各级经办人员业务能力的基础上,以把握政策、操作程序、资金运行为重点,严格管理,规范运作,杜绝违规问题发生,确保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在资金发放上,做到存折户口与花名册、户口簿、身份证“三对照”,在资金运行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二是强化服务,让群众顺心。强化限时服务,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度,保证群众参保缴费。把服务延伸至村屯,现场指导农村群众填写表格、办理手续,面对面为参保群众提供服务。严格按照方案及相关政策办事,要求各部门在资金收缴时及时为群众开具收款收据,收缴的保费在3天内必须上缴到指定账户,群众初次入保要用到的证件必须上交到位,严禁任何挪用、贪污资金现象发生。保费收缴后,要及时对账,并将收费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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