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应成立专案组负责
今日,记者从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日前,省人社厅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四川省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决定批准的,要在24小时内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而公安机关要在受理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据悉,此类补充移送起点、欺诈行为具体表现和组建移送专案组具体要求及案件移送时间要求,是整个文件的亮点。
据了解,该《通知》共分5个部分,一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查处和移送社会保险欺诈案件。二是严格执行移送标准,有效打击和震慑各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三是严格执行规定程序,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四是健全沟通协作机制,确保案件移送和查处工作及时高效。五是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防范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的良好氛围。
四川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2月,国家人社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四川省版本与两部通知相比,有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对结构进行了适当调整,经调整后的结构更符合习惯,更便于操作。二是补充了移送起点、欺诈行为具体表现和组建移送专案组具体要求及案件移送时间要求,这是整个贯彻意见的亮点。
《通知》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应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批准的,要在24小时内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案件调查报告、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材料,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针对案件受理,公安机关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要予以受理,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公安机关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通知》指出,在立案审查上,公安机关要在受理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的,要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要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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