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如何变更缴费档次,如何跨地区转移养老关系,何时领取养老金?……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详细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参保、缴费、领取待遇等具体操作办法。
参保费一年一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每年12月25日后不得进行扣缴操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一年一缴。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可在每年的9月30日前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
需注意的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自符合领取条件的
次月起开始领取
参保人员自市县城乡居保机构核定养老金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对“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乡镇服务机构应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本“规程”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于市县城乡居保机构核定的次月起发放基础养老金。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收监服刑的,将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的次月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已领取待遇者
养老关系不转移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市县城乡居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城乡居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在市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省内跨市县转移的,参保、转移信息通过信息系统转移,纸质参保档案通过邮政机要渠道寄送转入地市县城乡居保机构,转出地应留存复印件。
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城乡居保机构协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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