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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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启东市职工基本医疗自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从2015年元旦起,全面实施职工基本医疗自费补充保险制度,这预示着,全市16万参保人员特别是患重大疾病的参保者,自己负担的医疗费用将大幅降低。
职工基本医疗自费补充保险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保险,是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部分自费医疗费用,由自费补充保险资金予以支付。
根据规定,自费补充保险实行“即医即报”的政策,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外,凡使用符合自费补充医疗保险报支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可再按照规定报销50%——80%。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自费补充保险最高可支付参保人员10万元。
据了解,职工基本医疗自费补充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具体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结余补助60元,参保人员个人缴纳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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