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越来越高
我市自2013年1月启动全区首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切实减轻了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到今年12月31日,第一轮试点将结束。
30日,市长肖文荪主持召开第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柳州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15-2017年)》(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我市继续开展大病保险工作。方案中明确,因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其个人自付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实施分段报销,可获得最低50%报销比例,最高报销比例达到80%。 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起付线以上按4个区间根据金额实行分段报销,最低报销比例为50%,最高达到80% 关键词:筹资标准
不另外收取费用
本次方案保障时间起止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重点开展建立覆盖全市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确保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一个年度合计的实际支付比例均不低于55%,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明显降低群众大病自付费用。
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合)人员,条件成熟时可以探索建立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但因停保(合)、欠费等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不能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相应大病保险待遇也随之终止;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了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合)人员,各年度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时间与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对享受新农合“母婴捆绑”政策的新生儿,随母亲继续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
2015-2017年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不高于35元(含35元),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不高于30元(含30元)。根据筹资标准,每年从当年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资金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增加城乡居民额外负担。
关键词:起付线
均为5700元
方案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以市为单位按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分别统一承保和补偿。其中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
大病保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还需个人负担的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合理合规的医疗费用。
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包括参保居民在门诊治疗居民门诊大病、参保居民住院治疗、参保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进行门诊治疗等产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使用一次性进口内置性特殊医用材料,需先自付50%的费用,该自付费用不属于大病保险赔付范围;参保人员需植入2个以上(含2个)支架者,第3个及以上支架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费承担,大病保险不赔付相应的费用。新农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包括在新农合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
综合城乡居民医疗消费水平和医疗消费实际情况、参保(合)人员实际缴费人群情况等因素,确定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均为5700元。如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关键词:保障水平
最低报销比例为50%
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额度上不封顶。起付线以上按0-3万元(含3万元)、3-5万元(含5万元)、5-10万元(含10万元)、10万元以上4个区间根据金额实行分段报销,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大病保险年度累计分段报销比例均为分别50%、60%、70%、80%。
参保(合)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经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并办理转院手续后享受待遇。其中:转区内治疗的,支付标准与市内就诊待遇相同;转区外治疗的,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50%。
大病保险还将实现与医疗救助衔接。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以下个人负担部分及经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余额合规医疗费用部分,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及五保户按照100%、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按照95%、其他城乡低保对象按照90%,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按照8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按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方案还明确,原则上,大病保险费用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药费用结算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现患者出院时医疗费用即时结报。
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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