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有所调整
我市将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本次调整从2014年1月1日算起,调整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及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已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此次待遇调整范围。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将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本次调整从2014年1月1日算起,调整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及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已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此次待遇调整范围。
伤残津贴调整方法是:在2013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59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56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53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49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46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39元。
调整后,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960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867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778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693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612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46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方法是:在2013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26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7元。
调整后,配偶每人每月不低于82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不低于619元。按此次调整标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20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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