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出车祸受伤,到底是应该算工伤吗?
现在很多单位都将组织旅游作为福利,但是如果在旅游中不幸受伤,能不能认定为工伤?身为律师的赵静不巧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情。但人社部门对她的申请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巧的是,赵静遭遇车祸受伤是在去年9月份,就在当月,最高法关于工伤的一份最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据此,赵静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昨天,常州新北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这也是近年来常州开庭审理的首例该类案件。
单位旅游出车祸,申请工伤被驳回
赵静是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去年9月份,单位组织去山西旅游,并包租了一辆大巴。9月15日,赵静和同事们乘坐的大巴在高速上发生连环追尾事故。几位同事都受了皮外伤,赵静受伤最重,她的头颈部猛撞到车靠背上,后经医院诊断为颈椎棘骨折。
赵静律师平时主要的业务就是劳动工伤维权案件,这么一件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她立即意识到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赵静说,去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一份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下班买菜行为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像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应该也可以。
单位对赵静的想法很支持。去年10月,单位向常州市人社局提交了赵静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然而,12月5日,人社局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今年1月13日,赵静向新北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常州市人社局,要求人社局撤销之前的不予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原告为工伤的认定。
“我花去的医疗费本身并不是很多,我打这个官司,一方面是主张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我自己是律师,在我看来,这个案件应该有些典型意义。”赵静说,虽然单位组织的旅游中出车祸几率不是很大,但是毕竟有人会碰上,比如车祸、意外摔伤等。
争议
常州市人社局:单位旅游不是“工作”
昨天上午,新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常州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依据,主要是两个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次,2005年江苏省人社部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赵静是在单位组织员工旅游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作原因,不应认定为工伤。
当事人:单位组织旅游是工作的延续
对人社局的这一说法,赵静提出了反驳理由。赵静说,去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情形,一共有三项,第二项为“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其效力应高于省人社部门的意见,新法应优于旧法。
赵静说,她是在工作时间参加单位组织并且提供经费的旅游,属于单位行为。单位组织旅游是为了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工作效率,可以视为职工工作的延续。
说法
不仅是个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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