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施办法》出炉
7月1日,记者从九江市人社局获悉,《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施办法》已出炉,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解决九江市下岗失业特困群体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难问题,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加快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九江市出台了《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施办法》。根据《办法》,助保贷款的范围和对象为:凡具有九江市户籍(含县、市、区、山)且按规定参加了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养老待遇领取五年以内、到龄时符合在九江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当前因生活困难而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可纳入助保贷款范围。具体包括以下情形: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身体残疾人员;无子女生活困难人员;其他特困人员。
《办法》明确,申请助保贷款按照助保对象申请、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初审、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人社部门复核后由合作银行与助保对象双方签订协议、合作银行发放贷款、档案管理等流程办理。具体程序为:由助保对象填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困人员助保贷款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原始证件,如下岗失业证、低保证、残疾证等,经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审核、公示七天后并签署意见。助保对象携带初审后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困人员助保贷款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交社保经办机构计算出所需贷款的额度,由合作银行与助保对象签订助保贷款协议。针对还款,助保对象可选择以下还款方式:自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按照贷款协议约定的方式每月从领取的养老金中拿出部分用于偿还贷款。原则上助保对象按不低于月养老金30%的比例按月偿还贷款,扣除还贷金额后剩余的养老金应能维持助保对象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具体还贷标准由助保对象与合作银行协商确定。助保对象有偿还能力的,可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提前偿还的,合作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和利率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果助保对象在未还清贷款前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将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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