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将调整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
从4月1日起,兰州市将执行新调整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有效期为两年。3月11日,记者从兰州市人社局获悉,根据该局和市财政局3月9日正式下发的《关于调整统一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标准和规定的通知》,调整统一后,兰州市三级甲等医院“门槛费”为1400元,三级乙等医院为1000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个人健康体检的费用等,长期门诊病种也增加至24种。
三级甲等医院“门槛费”调整为1400元
此次调整统一了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统筹起付标准,即人们平时所说的“门槛费”。住院费用统筹起付标准按各级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的级别等级分别设置:三级甲等医院由原来的1000元调整为1400元,三级乙等医院由原来的700元调整为1000元,二级医院不变,为400元,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变,为200元。同时,统一职工医保住院费用统筹基金“分段自付计算”比例,取消对各级中医院无分段计算比例的政策,实行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统一的职工医保住院统筹费用分段计算自付比例,自付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注射疫苗、体检可由个人账户支付
统一规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在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规定,严禁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与药品无关的货款。同时,支付范围有所扩大,即在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范围可增加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如甲肝疫苗、乙肝疫苗、狂犬疫苗、流感疫苗等),还可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个人健康体检的费用。
职工医保长期门诊病种增加至24种
职工医保长期门诊病种由原来的18种增加至24种。具体为: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膀胱灌注化疗、乳腺癌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抗肿瘤药物及相关检查、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非透析阶段)、糖尿病慢性并发症、原发性高血压(有合并症者)、类风湿性关节类(活动期)、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豆状核变性、癫痫、精神分裂症、重症帕金森氏病、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冠心病介入治疗术后、慢性心力衰竭(除外肺心病所致)、心脏瓣膜置换术后的抗凝治疗、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期)、重症系统性红斑狼疮。
异地就医方面,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异地就医住院(除急救、抢救外),需办理相关转外就医申报和审批、审核备案手续。其发生的住院统筹费用由市医保局制定相关规定,并报市人社局核定正式印发后,区分不同情况,按不同比例予以支付。
另外,此次调整统一的政策标准自4月1日起执行,调整统一后的住院起付标准及分段计算比例按参保人员入院时间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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