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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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女士经营一家小型模具加工厂。因为工厂规模较小,平时工人的流动也比较频繁,王女士就未按规定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
唐先生于2013年3月进入王女士的厂里工作,后来他找到了更好的工作,于同年10月20日向王女士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但当天下午5点多,唐先生遭遇车祸,头部受伤,住院两个多月,达到六级伤残。2014年2月,唐先生将王女士的加工厂告上了法院,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近日,经法院调解,王女士与唐先生达成赔偿协议:王女士的加工厂支付唐先生近20万元的工伤赔偿款。
【说法】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此条规定,劳动者在辞职的时候,应当预留三十日的时间让用人单位可以招录补充人员,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劳动者在此期限内要离职的,用人单位有权不予同意。
所以,即使唐先生在2013年10月20日提交了辞职报告,也不能证明双方当天就解除了劳动关系。王女士认为,双方在唐先生提交辞职申请时就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这应当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由于王女士没有相关证据,故其主张的事实难以得到支持。
另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给劳动者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这不仅是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也能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不然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将会支付比为劳动者购买保险更为高昂的费用,得不偿失。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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