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告
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虞政发〔2009〕22号)和《上虞市人民政府转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虞政发〔2010〕16号)精神,现将2015年度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标准
(一)灵活就业人员2015年度(2015年7月-2016年6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分别按2014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88元 (虞人社〔2015〕53 号文件公布2014年全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654元)的80%(3110元)、100%(3888元)、200%(7776元)、300%(11664元)四个档次确定,缴费比例为18%。每月缴费金额分别为:一档559.8元;二档699.84元;三档1399.68元;四档2099.52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2015年度(2015年7月-2016年6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1元确定,缴费比例5%,大病救助基金为每月5元,合计缴费金额为每月206.55元。
二、缴费须知
(一)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员需调整缴费档次的,在2015年7月持养老保险手册、社保卡、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中心办理缴费档次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后按新选择的缴费档次缴费。
不调整缴费档次的,区社保局按对应原缴费档次生成新缴费金额,从“社保一本通”或“社保卡”银行账户中按月扣缴。
(二)新参保:本区户籍人员首次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持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三)续保:离开用人单位后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区户籍人员,持养老保险手册、社保卡、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中心办理续保手续,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需在离开单位的当月接续保险关系,否则将中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个体工商户法人持营业执照、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中心办理参(续)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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